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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新规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7-09 | 浏览:7435 ]

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然而,新规定中机动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与旧规定有何不同?交警部门将如何应对?民众在车检和报废车辆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带着种种疑问,商车网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

新规私家小车报废年限不受限制

【新规】已注册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的标准有4条: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比】目前,实施的是1997年修订的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其中有一条硬性规定,即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或者使用10年的,一律要强制报废。而在新规中,首次提出了"引导报废"的概念,也就是达到一定的标准后,不强制,但是提倡机动车主动报废。这个标准,是按不同车型、不同的行驶里程来计算的,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后,国家将引导其报废,但无使用具体年限限制。

关于报废的程序,机动车所有人需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注意连续3次不年检强制报废

【新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目前,对于6年以内车龄的私家车,检验周期为2年1次;超过6年的,为1年1次;超过15年的,为每6个月1次。

【提醒】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是从2013年5月1日,也就是新规定实施之日开始计算。逾期未年检的车主将面临罚款、记分等处罚。此外,根据新规要求,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解释】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检验科副科长王晶说,虽然车辆很新、也没行驶到60万公里,但是若车主平时驾驶习惯很差,导致车辆的各项性能达不到指标,也可能提前被强制报废。

交警逾期未报废车辆加强查处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交管部门将对车辆报废年限、公里数等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对逾期未报废的车辆加强查处。

新规正式实施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将无使用年限限制;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了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13年5月1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规定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

对于需要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同样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比如说,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新规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对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等级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小贴士报废车上路后果很严重

目前,交警部门对驾驶报废车上路的处罚是: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的罚款3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罚款500元,驾驶其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以上处罚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市民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路,也会被处以警告、罚款以及扣留车辆和记3分的处罚。

(来源:商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