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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 物价局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 信息发布:www | 发布时间:2012-12-09 | 浏览:6900 ]

各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第30次)精神,进一步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机制,巩固二手车市场清理整顿成果,现就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监管思路

  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明确提出要“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第30次)明确提出要“建立联席会议和定期信息通报汇总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明确市场准入的规范操作程序和市场监管措施”。全省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切实落实各市制定的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市场准入、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收费管理、发票使用、转移登记六个环节监管,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企业四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推动全省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监管职责

  (一)商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的行业管理部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各市商务局负责制修订本地区《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二手车市场监管有关规定;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鉴定评估企业的监管事宜。

  (二)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后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并在具体办理转移登记业务时严格查验、比对被盗抢等嫌疑车辆;负责辖区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违法车辆的查处工作。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具备设立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垄断经营、超范围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和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商务部门制定符合山西省二手车交易实际的合同示范文本;负责推广并监督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四)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发票发售、使用和税款征收;引导企业依法纳税,查处违法违规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五)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完善监管机制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做到信息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杜绝各自为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一)完善行业规划。

  各市商务局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包括汽车品牌销售、二手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当地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报省商务厅备案。各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要结合本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等项指标,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业态标准、发展区域以及总量指标。

  (二)严格市场准入。

  申请注册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需符合所在市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由所在地市二手车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确认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定。不能及时确认的,应明确工作期限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规范注册登记。

  工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企业四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应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之一。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与业务类型应一致。

  (四)强化备案管理。

  商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企业、鉴定评估企业四类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向所在市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地(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检测维修设备清单等资料。所在市商务部门重点核查其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具备相应服务功能以及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通过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签署备案意见。

  (五)加强收费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收取交易服务费,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对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务部门出具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

  一是加强发票发售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向税务部门申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统一发票时,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务部门出具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要及时满足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和拍卖企业的发票使用需求,但不得向二手车经纪企业、鉴定评估企业发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是加强发票使用监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本市场内直接交易以及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或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直接交易以及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交易的二手车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必须按实际成交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是加强税收征管。二手车交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违法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存在偷逃税费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规范转移登记。

  公安部门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及其工作规范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并查验车辆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证件。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公交管〔2003〕133号)有关要求,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开办车辆管理窗口,提供便民服务。

  四、明确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在市场内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流程、交易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驻场商户管理规则、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在销售展示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见附件2),并作为交易合同附件。因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查验交易合同及相关证照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收取交易服务费。

  3、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或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规范。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1、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在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明示二手车收购、销售、置换业务流程、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在销售展示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并作为销售合同附件。
  2、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车辆时,应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与卖方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按规定取得收购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3、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开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并与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办理置换手续。二手车经销企业与买方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应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
  4、二手车经销企业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5、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客户基本信息和维修保养记录等。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6、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经纪企业行为规范。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1、二手车经纪企业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
  2、二手车经纪企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二手车经纪流程、交易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在销售展示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并作为合同附件。
  3、二手车经纪企业在经纪活动中,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购买合同或委托出售合同。
  4、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纪企业向委托方收取佣金时应按规定开具相应发票。
  5、二手车经纪企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不得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6、二手车经纪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  
  二手车经纪活动。

  (四)二手车拍卖企业行为规范。

  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应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1、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拍卖委托后应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并到所在市商务局、工商局备案。
  2、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在展示场地醒目位置明示二手车拍卖流程、交易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在拍卖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并作为交易合同附件。
  3、按法定程序拍卖成交后,应签订《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作为附件,并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4、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成交确认书相一致;在收取拍卖佣金或服务费时,应按规定开具相应发票。
  5、二手车拍卖企业不得为未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代为其他交易双方、经纪机构开具发票。

  (五)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行为规范。

  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按照省商务厅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
  1、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2、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车辆技术状况、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负法律责任。
  3、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活动。

  五、健全监管制度

  (一)建立二手车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为成员单位的省二手车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见附件3)。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二手车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安排专门领导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细化本部门具体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通报和解决实际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切实完善二手车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二)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通报制度。

  省二手车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要及时抄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及案件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及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四类经营主体,要于每月5日(鉴定评估机构于每季度5日前)前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填报《二手车交易市场月报表》(见附件4)、《二手车购销情况月报表》(见附件5)、《二手车拍卖情况月报表》(见附件6)、《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见附件7),按时报送经营信息,并书面报送所在市商务部门。

  各市要设立二手车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年度汇总各市成员单位的监管信息和相关企业的经营信息。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核实确认后,通知国税主管部门暂停发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责令按期整改。各市二手车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二手车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二手车市场监管和企业经营情况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发布全省二手车市场监管和企业经营情况报告。

  (三)建立二手车市场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落实监管职责。要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商务部门备案管理、物价部门收费管理、税务部门发售发票的流程,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经纪企业办理手续。在日常经营中,公安部门要依据发票开具情况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商务部门要按时组织经营信息报送。各级监管部门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同时,要为依法依规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促进二手车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对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其违规违纪行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市要抓紧制定二手车市场监管的具体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工作机制和制度。各市二手车市场清理整顿中遇到的问题,要对照本通知规定,在2012年11月3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确保圆满完成清理整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