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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信息发布:www | 发布时间:2013-05-16 | 浏览:62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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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宣贯培训。要充分认识新规定对规范报废机动车管理、保障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意义,细化措施,完善制度,认真组织培训、告知和社会宣传,确保新规定落实到位。要加强车管、事故和路面执勤民警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对新规定中的报废年限、报废条件、新旧规定过渡政策、临近报废期限的机动车管理规定等重点内容进行解读,确保民警熟知新规定内容,严格规范执法。5月1日前,总队要完成对全省(区、市)业务骨干的培训,支队要完成对全体民警、安检机构工作人员的轮训。
二、严格落实新规定管理措施。要严格执行临近报废期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对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以及迁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域等业务。要严格按照新规定要求,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并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新规定关于机动车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从2013年5月1日之日起开始计算。新规定实施后,对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规定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的,要严格按照新规定的计算公式核算使用年限。各地依据新规定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要报我局备案。
三、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要结合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要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告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客货运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办理检验、报废业务,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报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并收缴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要加强与商务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严格校车、大中型客货车以及营运车辆报废监管。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抄告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深入开展社会宣传告知。新规定严格报废车管理措施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提示告知不到位容易引发矛盾。要加强告知提示力度,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检验以及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的,要向社会公告,并通过信函的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督促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要积极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严格报废车管理的各项措施,在车辆管理所、安检机构、交通管理服务站、违法和事故处理窗口公示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提示群众及时办理检验、报废业务。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