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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可考虑从三套房开征

[ 信息发布:www | 发布时间:2012-09-28 | 浏览:6828 ]

近日,面对房地产市场令人担心的上升势头,一些地方政府开始采取“点刹”方式来控制回暖。例如921日北京叫停十宗土地出让;924日,广州限制高端住宅的销售,以免它们拉高平均房价。

调控房价、实现“合理回归”目标,它的基础一定是释放供应,但这种释放供应很容易狭窄理解成开发商猛推新盘。实际上,释放供应有两个层次,一个是鼓励房地产商低价拿地、低价推盘,形成增量供应的释放;供应释放还有一个层面是存量层面,即那些买了很多套房子的人他们也应当看做近似“供应商”,他们购置大量的住房应当看作是跟开发商捂盘库存类似的“社会库存”。去库存化,不能仅仅盯着开发商的新盘供应消化面积,也应当考虑整个社会存量房系统的“去库存化”,即把这些手头拥有大量住房的人驱赶进入交易体系,实现某种“去社会库存化”。

全球通行的作法就是房产税,实际上中央政府已经确定房地产税的方向,开征是大势所趋,但是建立何种税收逻辑则没有定论。在土地产权方面,中国有特殊情况(70年使用权)。这种特殊情况必然要在房地产税得到充分体现。这种购买有的可以看做是分期消费,有的可以看做是杠杆占有。如果是分期消费,消费中土地出让金可以视为包含税金,那就没有理由征税了。但如果是杠杆占有,那意味着购买者不是消费行为,而是资产操作行为,它是可以转嫁出去的,传给下家,那么土地出让金就不能看做是税金的一部分,而是一种“资产门槛”。显然,住房购买被看作是分期消费的,也就是自住型和改善型。而是杠杆占有的,那必然是投机型住房购房。

鉴于此,物业税的重点就在于,不应该对家庭单元(一对夫妻和孩子)的一套(自住)和二套(改善)进行任何征税,而是对三套以上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征税,而且应当征一个非常高的税,例如15%以上,意思是,基本上6年就应当将房屋价值剔尽。一套二套三套的认定可以由屋主自己给出123的序号。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首先,它考虑了自住、分期消费和土地金的关系;其次,它会快速释放被多占的大量的社会库存,这个库存的释放要比房地产商新盘大得多,从而提高了市场的有效供应;第三,它会很快控制社会贫富差距的分化,住房是社会贫富差距分化的最主要因素,让一些人的三套房交易成别人的首套房;第四,它也考虑到了不同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如果对所有住房征税,那么广东、北京这种财政本身就很充裕的地方增加的税收也越多,但是这些地方的住房是相对分散的,自住比例相对较高。如果对三套以上征高额的税,那么对那些非一线的省会城市和二三线城市有利,这些地方的财政相对较弱,土地出让金一下滑,就没有太多的财源补充。因为很多富人在这里添置别墅住宅,或者购房投机,一年也住不上几次。这些住房应当被释放出来。